危险品运输车强制性标准编制说明

1、任务来源

随着我国公路运输业的发展,汽车运输已成为货物运输的主力。由于疲劳驾驶、超载运行以及车辆制造的质量等原因,近年来危险品运输车辆事故越来越多。2005年5月,全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部际联席会议下发了“关于印发《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由公安部、交通部、发改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质检总局等部委联合,在全国范围内开展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工作;7月,国务委员兼国务院秘书长华建敏主持研究“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有关问题”的会议;8月10日,按国务院的要求,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组织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交通部、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等部委召开危险品车辆管理协调工作会议,会议决定由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组织起草危险品车辆的强制性标准。会后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标委)立即将该标准立项,标准计划号:20051029-Q-303,本标准采用快速制定程序,国标委要求在今年年底完成标准的制定工作。

2、主要工作过程

根据标准专业技术委员会的分工,危险品车辆的标准制定工作由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专用汽车分技术委员会负责(以下简称专标委)。专标委秘书处接到此项工作后,立即组织标准起草工作,在短期内成立了标准起草工作组,并将该工作向国家发改委产业政策司主管标准工作的李万里处长作了汇报。对于这一汇报李处长非常重视,对标准的范围、主要内容提出了意见,他特别强调当安全和运输效率两者冲突时应该首先考虑安全性。关于标准的适用范围,由于危险品介质很多,GB12268《危管理险货物品名表》标准中规定的就有3千多种,国家安全生产监督在给李处长的意见中确定重点整治限定在爆炸和剧毒化学品两大类,标准起草小组经讨论确定本标准的适用范围为爆炸和剧毒化学品,对于其它危险化学品将根据国家治理整顿的要求适时制定相应的标准。

9月20日,全标委秘书处、专标委秘书处和标准起草单位的东莞永强汽车公司等三个单位的有关人员,在北京召开了标准起草的第一次工作会议。会议传达了李处长对标准起草的要求,讨论了标准应制定的主要内容、编写进度,确定标准制定工作组的组长单位和参加单位。会后专标委秘书处编写了标准的总体框架、标准进度表以及标准编写分工。

9月27日在上海组织召开标准起草的第二次工作会议中,李万里处长莅临会议并传达了国务院的有关精神,他指出这是一项时间紧、任务重的工作,一定要按时完成标准制定计划。会议进一步讨论了标准的总体框架、编写进度,并安排了各标准起草单位的工作。根据进度要求,各单位应将其负责编写的内容提供给组长单位,再由组长单位进行汇总,形成标准初稿发至标准起草单位进行讨论,根据反馈的意见进行修改并形成标准征求意见稿。根据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规定,本标准将在汽标委的网站上向全行业征求意见,同时分标委秘书处还将征求意见稿发至分标委的委员和国家有关危险品运输车辆的政府主管部门征求意见。

3、标准主要起草单位

本标准由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根据标准专业委员会的分工,专用汽车标准由专标委负责组织起草。标准起草单位由专用汽车行业的归口单位、危险品罐式车辆、厢式车辆和底盘的生产企业以及专用汽车的检测机构等单位的专家组成,这有利于制定的标准技术合理、先进可行。

本标准在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直接领导下成立了标准起草工作组。标准起草工作小组由国内的危险品罐式车辆和厢式车辆的骨干企业、底盘生产企业、专用汽车的检测机构等单位组成。组长单位由专标委秘书处的挂靠单位汉阳专用汽车研究所担任。其中,标准起草工作小组的参加单位有:东莞市永强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中集车辆(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重型汽车集团公司、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南京航天晨光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建成集团有限公司、郑州红宇专用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机械工业专用汽车产品质量检测中心。

4、标准编制原则

为了预防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事故,加强危险化学品运输的安全性,本标准的制定将以《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方案》、《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等法规为依据。标准编制的原则是,通过制定《爆炸和剧毒化学品运输车辆安全技术条件》,从车辆的结构上保证运输该类危险化学品车辆的安全性,并通过规定此类车辆的装载质量和装载容积及车辆的防护、人员防护等要求,遏制道路运输中的事故源头,并有利于事发后的施救和人员自救,在最大限度上减少因发生事故后爆炸和剧毒化学品造成的人员伤亡,以保护人身及财产安全。

5、标准主要内容

5.1标准名称

本标准规定的是运输爆炸和剧毒化学品车辆安全性方面的技术要求,而不是此类产品的通用技术条件,没有规定试验方法。为了避免使用者产生歧义,从名称上就直接点明了本标准的主题内容。

5.2标准的适用范围

对危险品范围的界定标准有:GB12268-2005《危险货物品名表》、GB6944-2005《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以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布的2003年第1号公告《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年版)、2003年第2号公告《剧毒化学品名录》(2002年版)和公安部的有关规定。

由于危险品包含的物质太多,其理化特性和危害程度相差很大,因此本标准将所有危险品运输车辆的要求全部包括在内是不可能的。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国家发改委的意见以及《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方案》中重点整治的内容,本标准的适用范围是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布的2003年第1号公告《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年版)中的爆炸品和2003年第2号公告《剧毒化学品名录》(2002年版)中的剧毒品。本标准将1号公告中的爆炸品和2号公告中的剧毒品作为标准的规范性附录。

5.3规范性引用文件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布的2003年第1号公告《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年版)和2003年第2号公告《剧毒化学品名录》(2002年版)已经修订完成,目前正在报批之中。由于发布的时间可能在本标准之后,因此本标准采用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要求执行引用标准的最新版本。

5.4术语和定义

本标准直接引用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布的2003年第1号公告《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年版)中爆炸化学品和2003年第2号公告《剧毒化学品名录》(2002年版)中剧毒化学品的定义。

5.5底盘要求

我国汽车工业主管部对汽车产品的管理分为整车企业和专用汽车企业。因为只有整车企业能够生产底盘,因此专用汽车企业只能在定型底盘上按用户的个性化要求进行再加工完成完整车辆(即各类专用汽车)。而专用车企业不能对底盘进行任何改动,爆炸和剧毒化学品运输车辆不仅有上装专用装置的安全性要求,还有底盘的安全要求,如电气、发动机、蓄电池、制动、车速的限制等要求。对危险品运输车辆的另一项强制性标准是《危险品运输车辆结构要求》,目前已制定完成并将与本标准共同上报。《危险品运输车辆结构要求》是采用经修改过的ECER105法规,适用范围是危险品运输车辆,这一法规是规定车辆电气装置的安装、防护要求以及驾驶室、发动机、蓄电池等防火要求和车辆的限速要求等。《爆炸和剧毒化学品运输车安全技术条件》比《危险品运输车辆结构要求》的范围更具体,要求也更严格,底盘在符合《危险品运输车辆结构要求》标准的条件下,还应满足本标准中4.1.2、4.1.3、4.1.4、4.1.5条的要求。

5.5.1行驶记录仪

    GB7258标准规定:长途客车和旅游客车、半挂牵引车、总质量不小于12000kg货车应安装行驶记录仪,而目前要求执行的车辆仅在长途客车和旅游客车。由于本标准规定的车辆装运物品的特殊性,为了有利于发生事故后数据信息的采集,要求此类车辆安装行驶记录仪。

    5.5.2安全监控车载终端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了加强监督管理,批准发布了AQ3003-2005《危险化学品汽车运输安全监控系统通用规范》和AQ3004-2005《危险化学品汽车运输安全监控车载终端》两项标准,要求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安装符合标准规定的监控车载终端、车队或管理部门安装监控系统。本标准规定车辆的监控车载终端要符合AQ3003标准的要求,车辆生产企业购买符合该标准的车载终端进行安装即可。

    5.5.3防抱制动装置

    本标准要求车辆安装ABS,比GB12676和GB7258标准规定安装ABS的车型更严格,类别更高。

5.6整车要求

    5.6.1质量参数

    由于爆炸和剧毒化学品的危害程度相差很大,GB6944-2005《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标准按危险性将爆炸品分为6项,而剧毒化学品的毒害性也不同,因此应根据其危害程度规定装载质量比较合理。本标准限定的装载质量最大不得超过10吨,与《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的要求一致。

    5.6.2尺寸参数

    规定车辆的最小离地间隙源自美国DOT法规,目的是要求车辆有良好的通过性;罐式车辆满载质心高度与轮距的比值要求取自ADR,目的是控制罐式车满载时的稳定性。

    5.6.3罐体空积

    为了与相关法规协调一致,本标准规定的罐体容积与《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相同。

    5.6.4罐体要求

    运输危险品的常压罐体和压力罐体都有相应的标准,只要符合这些规定即可,本标准罐体要求是针对罐式车辆在发生翻车事故时对车辆的安全防护。对于使用底部卸料方式的罐式车辆也有防护的规定,因为从卸料方式的安全性进行比较,底部卸料更安全,因此鼓励采用底部卸料方式。

    5.6.5厢体要求

    要求货厢内装配置感烟火灾探测器,并且厢体内不得安装照明灯光,这是与普通厢式运输车的不同之处。

    5.6.6其它要求

    本标准要求车辆配置应急灯、灭火器、急救与人体防护物品,目的是当车辆发生泄漏事故,司乘人员可以自救。

5.7标志、使用说明书

2005年8月1日实施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要求规定,标志应按GB13392标准悬挂。由于GB13392-2005《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规定的标志分为标志灯和标志牌,其中标志牌的内容与部际联席会议《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方案》中的要求完全不同,因此在制定标准中,起草小组考虑到标准法规的延续性和运输介质的危害性,对此类车辆应配有特殊标识,起到给其它车辆和过往行人警示的作用。本标准完全引用了《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方案》中标志标识的要求。

6、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情况

本标准制定中参考了有关的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主要有美国运输部DOT(Departmentoftransportation的缩写)法规;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危险物品道路国际运输欧洲协定》(简称ADR);英国BP公司的标准等。

7、标准性质的建议说明

由于爆炸和剧毒化学品对人身及财产影响极大,因此在运输过程中不能有丝毫的差错,其运输车辆在结构上必须保证装运的安全性,本标准针对的就是产品结构安全方面的要求,产品必须严格执行本标准,所以标准性质定为强制性标准。

8、与现行相关标准和法规的协调性

在危险品运输和使用等过程中涉及的管理部门有交通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防科工委、国家质检总局以及车辆的行业主管理部门——国家发改委等部委,这些部门对危险品运输车辆的制造、注册、营运、监管环节以有关的法律法规为依据,各司其职,各行其政。主要的法律法规有:国务院令第344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交通部颁发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全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决定《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方案》,《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等。本标准对这些规定中关于车辆部分的要求基本直接引用,例如:《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中运输爆炸和剧毒品车辆的罐体容积和装载质量,《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方案》中车辆的标识等。

现行与危险品运输车辆有关的主要标准有:GB18564-2001《汽车运输液体危险货物常压容器(罐体)通用技术条件》和压力容器的标准。GB18564标准也正在修订中,修订后的标准号是GB18564.1,标准名称为《液体危险货物罐车金属常压罐体技术要求》。《爆炸和剧毒化学品运输车辆安全技术条件》标准在制定中,对于罐体部分的要求直接引用符合GB18564标准的规定,装运爆炸品和剧毒品的压力容器的要求也直接引用有关的标准。在本标准中对这部分的内容不再重复规定,避免因表述的不一致造成歧义。

9、执行标准的措施和建议

本标准发布实施之日起,新定型车必须严格执行,对于已定型在生产的新车,由于底盘电气设备为满足防爆要求的改造比较困难,执行日期适当推迟,过渡期为12个月,即标准发布之日起12个月后在生产的新车也需满足本标准的规定。标准是技术方面的内容,不包括管理方面的要求,如企业生产资质、产品的监督检查等,对爆炸和剧毒化学品运输车辆管理方面的要求,行业主管部门将以其它形式提出。

企业在开发新产品时,由于对用户在使用中所装运的介质不太清楚,定型时检测的要求也不同,通常取名为化学品运输车,而非爆炸或剧毒化学品运输车,在实际使用中却用于运输爆炸或剧毒化学品,起草工作组将建议主管部门对符合本标准要求的产品做特殊的标记,只有这种产品才能用于运输爆炸或剧毒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车辆的运营监管部门也将加强监管力度,严格执行标准。

10、其它需说明的内容

本标准规定的是爆炸和剧毒化学品运输车辆的安全技术条件,没有规定相应的试验方法。因为该标准是强制性的,而试验方法不宜定为强制,本标准中规定的大多是定性的结构方面要求、定量要求中的尺寸、容积等用常规的检测方法就可以测量,只有罐式车满载质心高度的要求与现有的检测方法不同,汽车行业通常是做空载质心高度,考虑试验的安全性,罐式车满载质心高度可以采用计算的方法。

现在很多专用车企业因买不到符合要求的底盘不得不自行改装,由于水平参差不齐,改装后造成很大的安全隐患。本标准在编写中将底盘的要求作为单独的章节列出,其目的是考虑改装的安全性和规范性,这些要求应由底盘生产企业执行,而不能由专用车生产厂完成。